[摘要] 如今社会婚姻自由下很多男女都终成眷属,然而现在每年的离婚率却在步步攀升,离婚分家产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很多离异男女对婚后财产分割不满意从而走进法庭,闹得不欢而散。
如今社会婚姻自由下很多男女都终成眷属,然而现在每年的离婚率却在步步攀升,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闹离婚的男女不在少数。离婚分家产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很多离异男女对婚后财产分割不满意从而走进法庭,闹得不欢而散。
2006年 芳与她的丈夫恋爱结婚,婚后住进了男方家里,并且在2007年的时候产下了一个儿子。而到2009年的时候,他们所在的县城改造,拆掉了他们的旧房子, 芳的公公婆婆就用那笔拆迁款、补偿费以及借来的钱重新在别处盖了一间房子,新房子于2011年进行了产权登记,房产证记载房屋的所有权人为 芳的婆婆、丈夫以及小姑子,他们占有的比例分别是60%、20%、20%。
几年过去了,他们的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最近两人闹着离婚,当然也牵扯到了这间房屋。在 芳看来,房子是在她和丈夫没离婚的时候建造的,当然也应有她的份额,所以她诉到了法院要求对这间房屋进行财产分割,男方当然是不同意。
芳认为丈夫拥有房屋产权的20%。离婚要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我国的《婚姻法》里面明确表明了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间房屋的20%是属于丈夫的,也应该属于我们的共有财产。
然而法律并没有站在 芳这一面,在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这方面有更加详尽的解释。其中一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这20%其实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 芳的婆婆对她丈夫的赠与,在她与丈夫分割财产的时候并不能分割这间房屋。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改革让很多女性觉得自己吃亏了,在房屋财产方面受到不公待遇曾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许就是为了预防有太多因为财产分割引发的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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